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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等五部门明确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程序

发布时间:2014-06-18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大号 中号 小号 ]

   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明确了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申请、减免、备案、管理程序,确保政策落实到位,防止出现管理漏洞。

  按照《公告》,符合条件的群体进行申请时,个体经营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创业的,申请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持证向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凭毕业证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个体经营纳税人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减免税总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个体经营纳税人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税务机关要求的相关材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经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实后,持《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实际工作时间表》和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材料,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后的当月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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