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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雨润苗在行动—税费政策解读(第2期)

发布时间:2021-07-18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大号 中号 小号 ]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落细落实减税降费政策,持续优化小微企业税费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联合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开展2021年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推出“小微企业税费政策大礼包”,包括税务开办流程、税费优惠指南、银税互动等,为小微企业精准送政策。

第二期: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指南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适用条件】

1.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2.出租不动产的其他个人。

 

【执行期限】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征管相关】

1.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中的“免税销售额”相关栏次,填写差额后的销售额。

 

2.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3.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

 

4.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第五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5.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的,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优惠办理】

办理方式:

免税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纳税人在办理增值税申报纳税时,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符合条件即可享受免税政策,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办理渠道:

安徽省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

 

咨询电话: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政策依据】

1.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案例】

例1: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1年4月销售货物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4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不动产200万元。

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38万元(=10+40-12+200),超过45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38万元(=10+40-12),不超过45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例2: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纳税,在政策适用方面有不同: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10万元、16万元和18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5月和6月的销售额均超过了月销售额15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只有4月的10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1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44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44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12万元、15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4月和5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5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1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47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45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47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编发: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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