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经信办[2014]362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2014年加快工业经济发展
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解释》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信委(经发局)、财政局:
为加快2014年度工业政策的兑现进度,现将《〈安庆市2014年加快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4年12月8日
| 抄送:市政府办 |
| 安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8日印 |
《安庆市2014年加快工业经济发展
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解释
一、政策第4、6条
关于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认定:由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认可,且达到规定补助条件的,均可享受本政策的奖补。
二、政策第5条
关于企业当年新发生的银行贷款:是指企业在2014年度内发生的实际贷款(含续贷、新贷)。
三、政策第11条
(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备购置发票追溯日期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备购置发票最早追溯日为2013年1月1日,在此之前的设备购置发票不在此工业政策认定之列;最迟追溯至2014年12月31日,2015年的发票按2015年度工业政策执行。
(二)与2013年的政策衔接
对2013年实施动态奖补的项目,今年再次申报固定资产设备投资补助时,对2014年设备购置部分按10%给予补助,为防止重复申报补助,需提供审计(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三)不得重复申报
以上补助,均不得重复申报。一经发现,按《若干政策》及《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