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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庆市2014年加快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解释》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2-11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大号 中号 小号 ]

                                                               安经信办[2014]362号

 

 

关于印发《〈安庆市2014年加快工业经济发展

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解释》的通知

 

各县(市)区经信委(经发局)、财政局:

为加快2014年度工业政策的兑现进度,现将《〈安庆市2014年加快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4年12月8日

 

抄送:市政府办

安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12月8日印

《安庆市2014年加快工业经济发展

若干政策实施细则》有关条款的解释

 

一、政策第4、6条

关于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认定:由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认可,且达到规定补助条件的,均可享受本政策的奖补。

二、政策第5条

关于企业当年新发生的银行贷款:是指企业在2014年度内发生的实际贷款(含续贷、新贷)。

三、政策第11条

(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备购置发票追溯日期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备购置发票最早追溯日为2013年1月1日,在此之前的设备购置发票不在此工业政策认定之列;最迟追溯至2014年12月31日,2015年的发票按2015年度工业政策执行。

(二)与2013年的政策衔接

对2013年实施动态奖补的项目,今年再次申报固定资产设备投资补助时,对2014年设备购置部分按10%给予补助,为防止重复申报补助,需提供审计(会计)事务所的审计报告。

(三)不得重复申报

以上补助,均不得重复申报。一经发现,按《若干政策》及《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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