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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主动适应新常态、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二十条政策实施细则》第六部分政策第11条调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09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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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经信委、财政局、商务局,市经开区和高新区管委会:
为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更多企业入驻工业标准化厂房,根据6月29日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现将《主动适应新常态、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二十条政策实施细则》(安经信办〔2015〕11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六部分申报条件及要求政策第11条调整如下:
一、删除的内容
删除《实施细则》第六部分申报条件及要求政策第11条中的申报说明,即删除“企业租赁的厂房必须符合《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企业利用闲置和低效工业用地建设标准化厂房的若干意见》(宜政办秘〔2014〕57号)和《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市区工业标准化厂房建设和使用的若干意见》(宜政办秘〔2014〕67号)文件的要求”。
二、调整的内容
(一)纳入政策的标准化厂房范围
城区标准化厂房范围是:市政府下达计划建设的工业标准化厂房(附表1)。
(二)企业申报条件
1、列入名单企业
按《实施细则》的第四部分申报方式、第五部分申报地点规定执行。
2、未列入名单企业
(1)新入驻企业。由企业填写《新入驻标准化厂房企业基本情况信息表》(附表2),报送到“安庆市支持中小企业主动适应新常态、实现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下同),由市经信委会同市科技局、农委、商务局、人民银行、财政局、投金办等单位联合审核认定。
(2)招商引资入驻标准化厂房企业。入驻前,由招商单位填写《招商引资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基本情况表》(附表3),报送到“安庆市支持中小企业主动适应新常态、实现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市经信委会同市科技局、农委、商务局、人民银行、财政局、投金办、招商局等单位联合审核认定,并书面通知招商单位,为提高工作效率,三个工作日办结。
凡经认定入驻的企业,按《实施细则》的第四部分申报方式、第五部分申报地点规定执行。
(三)补助标准
依据市政府《主动适应新常态、支持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二十条政策》第11条规定:“名单企业进驻工业标准化厂房的,在本政策有效期内租金给予100%支持”;因各地标准化厂房存在地段、楼层等诸多差异,为便于操作,依据租赁合同,在政策有效期内,月租金超过12元/平方米(不含税,下同),给予12元/平方米支持,超出部分由租赁企业自行承担;月租金在12元/平方米以内的,按实际租金给予支持。
各县(市)参照以上办法自行制定标准化厂房的支持政策细则。
附:1、城区工业标准化厂房建设情况一览表
2、新入驻标准化厂房企业基本情况信息表
3、招商引资企业入驻标准化厂房基本情况表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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