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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预防和处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植物安全隐患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7-01-04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大号 中号 小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有效预防和处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植物安全隐患,保障安庆电网稳定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预防和处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植物安全隐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一、《意见》适用于安庆市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植物安全隐患的预防和处理。
二、《意见》所称的“电力设施保护区”,是指《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各电压等级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安全距离如下:

电压等级 导线边线向外侧
水平延伸距离
(电力线路保护区)
导线与植物的
垂 直 距 离
(导线最大弧垂下)
10千伏 5米 3米
35千伏
110千伏
10米 4米
220千伏 15米 4.5米
500千伏 20米 7米
800千伏及以上 30米 16米
说明:1、水平距离是指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2、垂直距离是指电力线路最大弧垂状态下与植物顶端的距离。
 
三、根据植物不同生长周期,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植物安全隐患划分为一般隐患、重大隐患和紧急隐患:
(一) 一般隐患是指植物在一年以内生长高度将达到或小于安全距离,对电力设施及供电安全构成隐患,须在3个月内进行处置的。
(二) 重大隐患是指植物在3个月以内生长高度将达到或小于安全距离,对电力设施及供电安全构成威胁,须在1个月内进行处置的;
(三) 紧急隐患是指植物与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小于安全距离,随时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引发电力线路短路跳闸,对电网及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须立即进行处置的。
四、各级林业、住房城乡建设、园林、水利、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审批或实施绿化规划和造林工程时,应当征求所在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意见,经会商后确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植物标准和要求,并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植物砍伐、修剪或移栽,应报请当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进行。
五、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植物安全隐患处理按照“先后原则”进行。即:电力设施投运在前,植物种植在后的,按照《电力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由植物产权人自行负责砍伐、修剪或移栽;植物种植在前,电力设施投运在后的,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与植物产权人协商一致,并签订安全及赔(补)偿协议,按照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给予植物产权人一次性赔(补)偿后,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植物进行砍伐、移栽或置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杨树、法国梧桐、香樟、水杉、银杏、泡桐、竹子等易生长高杆植物。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时,应到所在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在依法划定的电力线路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线路安全的行政许可”程序,并与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签订安全协议,落实双方安全责任,做好现场安全措施,确保施工作业中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
  七、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植物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书面通知植物产权人按照电力设施保护的安全要求期限对植物自行砍伐、修剪或移栽,排除安全隐患;如植物产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对植物进行砍伐、修剪或移栽的,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八、对重大植物安全隐患,根据植物产权性质,市、县(市)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所在地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实,制定处理方案。同时以书面形式向植物产权人告知隐患基本情况、隐患整改时限、隐患整改要求等。
九、对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植物,植物产权人拒不履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决定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实施电力行政执法,强制进行砍伐。
十、遇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性紧急情况严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时,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可先行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的植物进行修剪或砍伐,并及时清理现场,防止发生恶性电力设施安全事故。但事后应在24小时内告知有关利害关系人,并依法补办有关手续。
十一、对城镇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植物砍伐、修剪或移栽,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委托有园林绿化资质的企业进行。
十二、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易生长高杆植物,植物产权人不享受退耕还林、荒山造林等国家补贴政策。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和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同意,植物产权人在不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情况下,置换低矮植物方可享受国家补贴政策。
十三、因处理植物安全隐患需要停电的,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确定停、送电时间并进行公告。
十四、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加强电力设施巡查力度,对发现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植物安全隐患,应首先确定安全隐患等级,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及时提请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处理。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应查看植物的生长情况,发现存在植物安全隐患的应及时告知所在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和电力设施产权单位。
十五、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结合城市规划,在新建或改建电力线路时,优先考虑采取地下埋设方式,逐步实现电缆入地。
十六、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办理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植物安全隐患预防和处理相关手续,依法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十七、建立健全市、县(市)两级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系制度,定期召开联络员工作例会,通报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植物安全隐患及治理进展情况,协调处理相关问题。
十八、《意见》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九、《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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