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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01-04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大号 中号 小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16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产业化取得突破。到2020年,建成3家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全市新能源汽车生产能力达到30万辆。零部件配套能力显著增强。到2020年,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市内配套率力争达到60%以上。充电设施满足需要。2016年建设1700个公共充电桩、4个公交充电站及信息智能管理平台。到2020年,实现公交、出租及环卫、物流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全覆盖。推广应用成效明显。到2020年,推动形成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乘用车、物流车、环卫车、旅游观光车“六位一体”的大交通发展体系,打造全新的绿色、环保、创新、协同、开放的新能源产业城市形象。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化发展
1.提高整车生产能力
加强与国内领先新能源汽车企业合作,提高整车生产能力。加快推进与江淮汽车集团合作的一期年产5万辆新能源纯电动车制造项目建设,尽快启动二期10万辆新能源纯电动车前期工作。积极利用好“安达尔改装车目录”资源,尽快在望江县建成新能源客车生产线。在此基础上,再引进2-3家新能源整车企业。打造新能源汽车百亿元企业1家、50亿元企业2家。(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招商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质监局。除标明各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外,列第一位的单位为牵头部门,下同)
2.完善配套生产能力
依托现有产业基础和骨干企业,同境内外知名企业开展并购、合作,提升产业发展基础。推进环新集团与赛富基金合作,推动电池、电机、电控系统等核心零部件研发生产。支持环新、安簧等汽车零部件企业做大做强,加快壮大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竞争优势的骨干企业。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零部件配套园建设,引导关键汽车零部件企业向园区集聚,引进100家以上零部件配套企业入驻园区,完善配套生产能力。(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招商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安庆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
工负责)
3.提升技术支撑能力。建立安庆汽车工程技术研发体系,积极争取中央、省财政资金支持,创建新能源汽车工程技术研发中心。以新一代车型联合攻关为核心,集中力量围绕整车优化设计、动力电池(安全性、可靠性、轻量化、长寿命)、驱动电机、电控系统、电动空调、电动转向、电动制动元器件、电池正负极、隔膜、电解质等材料以及充电设备设施等方面进行技术攻关和新产品开发,不断突破关键核心技术,降低成本,提高整车性能和质量。(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安庆经开区管委会)
(二)加快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1.加快充电设施规划制定。组织编制安庆市充电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完善独立占地充电基础设施布局,并将有关内容纳入安庆城乡规划和配电网建设改造规划,做好与安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衔接。(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安庆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安庆高新区管委会)
2.加快充电设施配套建设。新建公共建筑物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新建住宅小区停车位应全部预留充电桩建设安装条件,配建的充电桩原则上不少于规划停车位的10%。(责任单位:市城乡规划局、市城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质监局、市发展改革委、安庆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安庆高新区管委会)
3.加强充电设施建设监管。研究制定《安庆市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鼓励和引导项目单位通过自建或PPP模式引进其他投资主体建设充电设施,规范居民自建充电桩报批、安装和验收等流程,加快推进充电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城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安庆供电公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安庆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1.加强推广应用城市建设。积极向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汇报,争取申报列入国家下一轮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城市。(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局、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加大公共服务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制定机动车更新计划,从2016年起,全市公交等公共服务领域每年新增或更新车辆中的新能源汽车比例应不低于30%。探索开通城际、县际、县乡新能源汽车客运专线,不断增加营运路线和规模,并逐步向全市范围扩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安庆高新区管委会)
3.加大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企事业单位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全市政府机关和公共机构(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从2016年起购买的新能源汽车占当年配备更新车辆总量的比例不低于30%,并逐步扩大应用规模。国有企业参照上述要求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并应采取新建、改建、租赁充电设施等措施,鼓励职工、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责任单位: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安庆高新区管委会)
(四)加快推进商业模式创新
1.建立健全售后服务体系。引导新能源汽车整车、零部件生产企业不断创新营销方式,大力提高售后服务水平,延伸服务领域,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进入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整车租赁、电池租赁、售后维修以及电池维护与回收等领域。按照全省统一的服务标准,通过给予特许经营权等方式保护投资主体初期利益,引导商业场所将充电费、服务费与停车收费相结合给予优惠,鼓励个人拥有的充电设施对外提供充电服务。探索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的有效模式,力争到2017年基本建立覆盖全市的废旧电池回收处置和循环利用体系。(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物价局、市工商质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安庆高新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2.积极引导投融资创新。鼓励和引导企业开展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等服务,在公共服务领域探索并推广公交车、出租车、公务用车的新能源汽车融资租赁运营模式,在个人使用领域探索分时租赁、车辆共享、整车租赁以及按揭购买新能源汽车等模式。(责任单位:市人民银行、市商务局、安庆银监分局、市投融资与金融办、市交通运输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3.鼓励开展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和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民营资本独资或参与投资成立专门从事公交、出租、客运、物流等运营服务的新能源汽车公司,在运营线路、补贴等方面与国有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安庆高新区管委会)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策支持。认真落实国家、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车辆购置税、车船税、汽车消费税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充电设施用电实行扶持性电价政策,积极引导和帮助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企业及充电设施项目申报国家专项建设基金。设立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基金,支持新能源汽车整车、高端零部件生产和运营项目。对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和配套设施建设项目将予以补助。(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国网安庆供电公司等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
责)
(二)强化金融支撑。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满足新能源汽车生产、经营、消费等环节的融资需求。鼓励设立汽车金融公司,支持汽车金融公司通过发行金融债券等方式,拓宽支持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资金来源。引入第三方,解决持续高强度资金投入问题。采用风险投资、股权转让引入战略合作者、发行债券吸纳社会资本和技术入股等运作方式引入第三方形成利益联盟,提高民间资本比重,长期可持续地加大投资力度。(责任单位:市投融资与金融办、市财政局、安庆银监分局、市人民银行)
(三)强化人才培养。扩大对外人才交流,引进一批掌握传统汽车四大工艺和新能源汽车核心技术高端人才,探索建立新能源汽车“院士工作站”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在站工作的院士和博士后每人每年给予一定生活补贴。鼓励和引导安师院、安职院等学校设置与发展新能源汽车配套的专业,培养技术研究、产品开发、经营管理、知识产权和技术应用等人才。加强新能源汽车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加大技术人员和技能人才培养力度。(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体育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宣传引导。积极通过多种载体报道我市新能源汽车领域技术进步和产业发展成果。宣传我市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政策。提高全社会对新能源汽车的认知度和接受度,营造广大消费者易于接受、乐于使用新能源汽车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五)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安庆市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研究解决新能源汽车产业化发展、充电设施建设、推广应用、商业模式创新方面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各县(市)区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安庆高新区管委会和市有关部门要落实责任,分工协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加大工作推进力度,确保完成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目标任务。(责任单位:市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安庆高新区管委会)

 
 
 
 
                                    2016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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