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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2016年进一步推动服务业(金融业部分)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20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大号 中号 小号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安庆市2016年进一步推动服务业(金融业部分)加快发展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1日
安庆市2016年进一步推动服务业(金融业部分)加快发展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充分发挥金融在资源配置中的核心作用,促进全市经济发展,结合安庆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资金安排
1.2016年,市本级财政设立 “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二、扩大信贷投放
2.对完成当年市政府确定的新增信贷任务的银行,市财政按超额的0.2%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的奖励,对领导班子当年上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给予奖励。
3.对中小微企业短期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20%的银行(不含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市财政按贷款额的0.05%给予奖励(其中20%奖励给领导班子),并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其增信。
4.对兼并重组企业发放并购贷款的银行,市财政按当年新增该项业务贷款的0.2%给予奖励(其中20%奖励给领导班子)。
5.对开发适合“双创”、中小微企业、“三农”及扶贫项目的金融创新产品的银行,市财政对领导班子给予2万元奖励。
6.对开展无形资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保证金质押、存货和仓单质押等金融业务创新的银行和融资担保机构,市财政按当年新增该项业务贷款的0.2%给予奖励(其中20%奖励给领导班子)。科技企业以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的,对担保费按担保费率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贷款利息按年基准利率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土地经营权、大型农机具、钢架大棚等生产设施、仓单、保单和应收账款抵(质)押融资的,对担保费按担保费率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7.对2016年工业主营业务收入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规上工业企业当年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0%及以上的,对当年新增银行贷款余额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计算)给予25%的贷款贴息。
8.对按照省里模式积极开展新型政银担合作、税融通业务的银行和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同级财政分别按当年开展业务新增贷款的0.2%给予奖励(其中20%奖励给领导班子)。
三、发展直接融资
9.对成功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小企业私募债、中小企业集合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信托计划、在新三板和安徽省股交中心定向增发或做市等方式实现融资的中小企业(不含政府融资平台),按募集资金额度的3%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10.对农商行发行的小微企业、“三农”金融债,按募集金额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11.股权投资机构对我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的,市财政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12.对新增上市企业的保荐机构,市财政给予项目组100万元奖励。对新增“新三板”挂牌企业的主办券商,市财政给予项目组10万元奖励。
13.以做市为目的认购“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向发行股份的做市商,市财政按认购金额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14.鼓励在我市创办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50%以上投资于我市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自备案之日起,连续3年内,按其所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50%奖励。
15.经省级以上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我市初创工业企业或生产性服务企业实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自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之日起,按照该创业投资企业占被投企业的股权比例,前2年予以100%奖励,后3年予以50%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其对创业企业投资额。
四、完善金融体系建设
16.新引进的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自开业年度起连续两年,按其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补助。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的市级分行,市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设的县域分支行,给予20万元奖励。
17.对新成立的村镇银行、消费金融公司,市财政给予其实收货币资本的1%且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
18.对新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典当行、融资担保机构(含增资)等类金融机构(不含本市县区财政资金注资),合规经营一年以上,市财政给予其实收货币资本的1%且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19.在我市新成立的基金管理机构(不含各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占比超过25%的基金管理机构),前五年每年市财政给予其所管理基金实收资本的0.2%且不超过当年营业收入4%的奖励。对基金管理机构高管每年给予其管理基金实收资本0.5%且不超过当年薪资收入10%的奖励。
20.每新引进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市财政分别给予市人民银行、安庆银监分局10万元奖励。每新引进1家保险公司,市财政给予市保险行业协会5万元奖励。
21.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1.5%、放大倍数达到4倍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按其全年平均在保余额增加额的0.5%,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奖励,同时对公司管理层给予10万元奖励。
22.对为中小企业、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和重点项目债券融资提供担保增信的我市融资担保机构,按担保额的0.2%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五、加大金融机构考核
23.市人民银行、安庆银监分局完成市政府确定的当年新增信贷任务,市财政给予领导班子15万元奖励;完成省政府确定的当年新增信贷目标任务,市财政给予领导班子10万元奖励。
24.对在安庆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中获得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3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财政分别给予领导班子15万元、10万元、6万元奖励,并对获奖单位领导班子当年上缴个人所得税全额给予奖励。对排名前2位的财险和寿险公司,市财政分别给予领导班子5万元奖励。对在安庆市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中评为优良且排名前3位的融资担保机构,市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六、附则
25.政策兑现的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或同级财政承担的外,均由市与企业、单位或个人所在县(市)区、安庆经开区按比例承担。城区范围的奖补资金,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大别山片区县和国家贫困开发工作重点县范围的奖补资金,市、县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其他县(市)范围的奖补资金,市、县(市)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
    政策资金申报审批程序、兑现方式及约束规定等详见实施细则。
    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本政策执行期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本政策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安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安庆市2016年进一步推动服务业(金融业部分)加快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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