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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庆市2016年工业振兴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17-05-23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大号 中号 小号 ]

  一、总体情况

  2016年,按照《安庆市2015年加快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宜政发〔2015〕7号)及其实施细则和安庆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联合印发《安庆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6〕640)要求,安庆市本级财政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2亿元。市经信委积极落实安庆市2015年工业政策,认真办理工业政策兑现,核定全市680家企业共827个项目获得该政策支持资金共计1.89亿元,其中其中:市本级财政兑现资金1.07亿元,县(市)区级财政配套兑现资金0.82亿元。

  二、分配情况

  获得2015年“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最多的县(市)是潜山县,奖补金额3835.54万元,其次是桐城市获得政策奖补金额2938.21万元,以下依次为:经开区2583.89万元、怀宁县2150.71万元、宿松县1282.98万元、大观区1199.91万元、太湖县1,083.16万元、望江县933.21万元、宜秀区801.88万元、迎江区790.45万元、岳西县768.52万元、高新区433.6万元。(详见下表)

   安庆市2015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兑现情况表

   2016年11月1日 单位:万元

  

序号 县(市)区 申报户数 申报 项目数 企业申报补助金额 核定奖补 市级财政奖补额 县(市)区财政奖补额
合 计 698 851 22522.74 18902.06 10740.01 8162.05
1 潜山县 149 189 4661.8 3835.54 2087.81 1747.73
2 桐城市 163 182 3529.14 2938.21 907.65 2030.56
3 经开区 29 38 2640.31 2583.89 2000.14 583.75
4 怀宁县 93 117 2172.32 2150.71 670.18 1480.53
5 宿松县 47 56 1935.13 1282.98 791.5 491.48
6 大观区 32 43 1488.78 1199.91 878.93 320.98
7 太湖县 63 70 1,136.00 1,083.16 631.58 451.58
8 望江县 35 39 1,096.40 933.21 581.6 351.61
9 宜秀区 38 53 932.67 801.88 621.32 180.56
10 迎江区 14 23 805 790.45 611.43 179.02
11 岳西县 27 32 787.39 768.52 424.27 344.25
12 高新区 5 6 1,233.80 433.60 433.60 0.00
13 基础电信运营商 3 3 104 100 100 0

 

  三、申报条件

  申报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和相关单位;

  (二)在本市实施并纳入统计范围、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三)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支持的工业企业、项目以及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企业,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四、支持重点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企业“小升规”;鼓励企业增产增收;支持企业固定资产设备投资。

  (二)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1、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工业;对新认定为省级智能制造车间的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予以一次性支持。

  2、对国家《中国制造2025》规划支持的十大重点领域产业项目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高成长性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4〕58号)支持的十大高成长性产业项目加大支持力度。

  3、支持企业绿色发展。

  4、推进“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五、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属地申报。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经信部门申报政策支持项目,县(市)、区经信委会同同级财政、统计等部门组织初审,初审后经当地政府同意并盖章后统一上报市经信委窗口。企业座落地与税收地不一致的,由地税征缴所在地经信委会同同级财政、统计等部门组织初审。市直企业由企业坐落地经信委组织申报。

  (二)联合会审。市经信委牵头与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质监局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并对超过100万元支持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三)网站公示。审核结果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市经信委网站、市财政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天。

  (四)政府审批。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

  六、资金拨付

  (一)资金承担比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或同级财政承担的外,均由市财政与申报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下同)按比例承担。城区企业的专项资金,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大别山片区县和国家贫困开发工作重点县(潜山县、岳西县、太湖县、望江县、宿松县)范围的专项资金,市、县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其他县(市)(桐城市、怀宁县)范围的专项资金,市、县(市)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

  (二)拨付时间。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或预算指标下达。

  (三)拨付方式。市本级直属企业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企业指定账户;区属企业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兑现,区级承担部分由市财政与区财政办理结算;县(市)范围内的奖补资金,市财政承担部分通过指标下达县(市)财政,由各县(市)财政统一拨付至企业。

  七、责任划分

  (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负责,并视情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二)市经信委对专项资金的项目审查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做好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

  (三)县(市)、区有关部门对项目申报文件及材料真实性负责,负责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并督促项目单位实施。

  八、监督管理

  (一)市、县(市)区经信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重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

  (二)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三)对专项资金使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者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2017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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