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体情况
2016年,按照《安庆市2015年加快工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宜政发〔2015〕7号)及其实施细则和安庆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联合印发《安庆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6〕640)要求,安庆市本级财政设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2亿元。市经信委积极落实安庆市2015年工业政策,认真办理工业政策兑现,核定全市680家企业共827个项目获得该政策支持资金共计1.89亿元,其中其中:市本级财政兑现资金1.07亿元,县(市)区级财政配套兑现资金0.82亿元。
二、分配情况
获得2015年“工业发展专项资金”最多的县(市)是潜山县,奖补金额3835.54万元,其次是桐城市获得政策奖补金额2938.21万元,以下依次为:经开区2583.89万元、怀宁县2150.71万元、宿松县1282.98万元、大观区1199.91万元、太湖县1,083.16万元、望江县933.21万元、宜秀区801.88万元、迎江区790.45万元、岳西县768.52万元、高新区433.6万元。(详见下表)
安庆市2015年加快工业发展政策兑现情况表
2016年11月1日 单位:万元
| 序号 | 县(市)区 | 申报户数 | 申报 项目数 | 企业申报补助金额 | 核定奖补 | 市级财政奖补额 | 县(市)区财政奖补额 |
| 合 计 | 698 | 851 | 22522.74 | 18902.06 | 10740.01 | 8162.05 | |
| 1 | 潜山县 | 149 | 189 | 4661.8 | 3835.54 | 2087.81 | 1747.73 |
| 2 | 桐城市 | 163 | 182 | 3529.14 | 2938.21 | 907.65 | 2030.56 |
| 3 | 经开区 | 29 | 38 | 2640.31 | 2583.89 | 2000.14 | 583.75 |
| 4 | 怀宁县 | 93 | 117 | 2172.32 | 2150.71 | 670.18 | 1480.53 |
| 5 | 宿松县 | 47 | 56 | 1935.13 | 1282.98 | 791.5 | 491.48 |
| 6 | 大观区 | 32 | 43 | 1488.78 | 1199.91 | 878.93 | 320.98 |
| 7 | 太湖县 | 63 | 70 | 1,136.00 | 1,083.16 | 631.58 | 451.58 |
| 8 | 望江县 | 35 | 39 | 1,096.40 | 933.21 | 581.6 | 351.61 |
| 9 | 宜秀区 | 38 | 53 | 932.67 | 801.88 | 621.32 | 180.56 |
| 10 | 迎江区 | 14 | 23 | 805 | 790.45 | 611.43 | 179.02 |
| 11 | 岳西县 | 27 | 32 | 787.39 | 768.52 | 424.27 | 344.25 |
| 12 | 高新区 | 5 | 6 | 1,233.80 | 433.60 | 433.60 | 0.00 |
| 13 | 基础电信运营商 | 3 | 3 | 104 | 100 | 100 | 0 |
三、申报条件
申报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设立、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和相关单位;
(二)在本市实施并纳入统计范围、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均属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三)享受“一企一策”、“一事一议”政策支持的工业企业、项目以及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或涉及侵权、假冒伪劣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查处的企业,不纳入本政策支持范围。
四、支持重点
(一)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企业“小升规”;鼓励企业增产增收;支持企业固定资产设备投资。
(二)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1、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工业;对新认定为省级智能制造车间的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分别予以一次性支持。
2、对国家《中国制造2025》规划支持的十大重点领域产业项目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高成长性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皖政〔2014〕58号)支持的十大高成长性产业项目加大支持力度。
3、支持企业绿色发展。
4、推进“宽带中国”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五、申报和审核程序
(一)属地申报。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经信部门申报政策支持项目,县(市)、区经信委会同同级财政、统计等部门组织初审,初审后经当地政府同意并盖章后统一上报市经信委窗口。企业座落地与税收地不一致的,由地税征缴所在地经信委会同同级财政、统计等部门组织初审。市直企业由企业坐落地经信委组织申报。
(二)联合会审。市经信委牵头与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质监局等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并对超过100万元支持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现场审核。
(三)网站公示。审核结果在市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市经信委网站、市财政局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天。
(四)政府审批。由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
六、资金拨付
(一)资金承担比例。工业发展专项资金,除明确由市财政或同级财政承担的外,均由市财政与申报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下同)按比例承担。城区企业的专项资金,市、区财政按7∶3的比例承担;国家连片特困地区大别山片区县和国家贫困开发工作重点县(潜山县、岳西县、太湖县、望江县、宿松县)范围的专项资金,市、县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其他县(市)(桐城市、怀宁县)范围的专项资金,市、县(市)财政按2∶8的比例承担。
(二)拨付时间。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1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拨付或预算指标下达。
(三)拨付方式。市本级直属企业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到企业指定账户;区属企业专项资金,由市财政统一兑现,区级承担部分由市财政与区财政办理结算;县(市)范围内的奖补资金,市财政承担部分通过指标下达县(市)财政,由各县(市)财政统一拨付至企业。
七、责任划分
(一)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资金拨付负责,并视情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二)市经信委对专项资金的项目审查负责,确定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提出资金安排意见,做好项目监管和绩效评价。
(三)县(市)、区有关部门对项目申报文件及材料真实性负责,负责配套资金及时到位,并督促项目单位实施。
八、监督管理
(一)市、县(市)区经信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重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
(二)获得专项资金的企业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三)对专项资金使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或者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市级工业发展专项资金。
2017年4月16日